关于
婚前房产的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首先,若房产在婚姻成立之前完全由其中一方投入全部资金购买且所有权已归其一人,则无论其出售或继续持有,皆仍然归属该名投资人所有,并不纳入夫妇二人的
共有财产范围之内;
其次,就婚后出售房产而言,如前所述,不论期间是否有任何投资改变,其所有权原则上仍应归属最初的投资者,而非夫妇共同资产;
再次,倘若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项,而该房产的所有权最终登记为两人共有的,那么在
离婚之时,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贷款部分以及该房产在这段时间内实现的升值部分便被视为夫妻共享的
共同财产,可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种情况是,若在婚前已投入首款购
买房产,但所有权却记录在投资者父母名下,后期又有一方的父母参与
出资或由投资者个人的
婚前财产偿还贷款,根据此类情况,在半路选择卖掉房产时,该销售所得并非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列为可分割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