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建造一处房产,并明确将其作为婚后共同生活及起居之所时,我们便可以理解为这座房子是由他们两家父母作为赠予礼物,赋予给两位新人共有的。
这类房屋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夫妻共有房产”,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通常会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划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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