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观点无疑是十分准确且恰当的,原始凭证根据自身的起源可以被细致地划分为自制原始凭证以及外来原始凭证两大类;
同时,依据它们在填写过程中的特点,又可以进一步细化为以下三个具体类型:
即一次凭证、累计凭证以及汇总原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