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下水总管堵塞问题时,责任归属情况通常可下述三种途径进行划分:
首先,如果下水总管堵塞系人为因素所致,则相应责任应由侵害他人权益之人承担;
其次,若确认下水总管堵塞源于物业管理未能尽责履行相关职责,那么相应责任便应归于物业自身;
最后,如若下水总管堵塞发生在其使用年限或保障期限之内,且经证实为房屋本体质量问题所引发,那么相应责任则需由房屋开发商来承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