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判决处以一年以下刑期的犯人而言,考虑到他们通常会先在看守所度过两到三个月不等的时间,随后在监狱中接受入监教育和训练,因此即便表现良好,余下的刑期也过于短暂,很难积累足够的考核分数来获得
减刑资格,即便是符合
减刑条件者,倘若只是普通
立功行为,也难以实现减刑,可能需要通过
重大立功举动才能够进一步争取缩短刑期或者提前释放的机会。
关于减刑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被判处
管制、
拘役还是
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经由减刑最终实际执行的刑期都必须多于或等于原有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那些被判为无期
徒刑的犯人而言,他们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年。
同时,若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情况下,罪犯减刑后的剩余刑期仅为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或是在被判为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减刑后的
刑罚仅剩下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这名罪犯将丧失再次减刑的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