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依法终止查封或扣押行为之后,对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即时退还原物。
若在之前已对一些易变质或难以保存的物品进行了拍卖或变卖,则需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获得的所有款项。
此外,如经变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此给相关方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时,变卖方需负责任,并对受损方予以相应赔偿。《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