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起主导作用的
犯罪嫌疑人通常被定义为
主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存在三种情形可明确判定为主犯:
第一,在
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领导者。
第二,在聚众闹事事件中所扮演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领导者。
第三,在所有的共同
犯罪活动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共同犯罪的责任范围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主犯抑或是
从犯来确定,详细规范如下:
针对主犯,他们应当对自己参与全部犯罪活动而引发的
刑事责任负责。
如涉及
犯罪团伙,应对该主犯按照团体犯罪的全部
违法行为进行
处罚。
相较于主犯,从犯的责任范围则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程度进行适当的减轻或免予惩罚。
构成共同犯罪须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素:
首先,参与犯罪人员的数量必须多于两人,并且都由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负有刑事责任的成年人组成;
其次,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必须在心理上形成共同的犯罪意图;
再次,各个共同犯罪人需要在行动上做出统一的
犯罪事实;
最后,整个犯罪的客体必须能够得到各个成员的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