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农业损失问题,现行情况下并未设立任何形式的
赔偿机制。
举例来说,受一般性自然灾害天气影响所导致的农业产出损失,目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尚无明确的赔偿或补偿规范。
为有效抵御此类风险,农业生产者可考虑投保与自身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相符的相应农业保险品种。
在遭受自然灾害给自身带来
经济损失时,农民朋友们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调拨部分财政资金用于弥补农民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的实际损失。《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