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以及
贪污罪皆为性质各异且各自对社会造成严重性大相径庭之两种
犯罪活动。
以上两种
犯罪手段对于其所针对的犯罪客体,亦即全体公众的
共同财产权的侵害程度存在显著差异。
贪污罪主要针对的是公共财富所蕴含的控制、利用、效益实现以及处置这四项基本权利进行损害,然而挪用公款罪则仅仅是侵犯了公款的掌控、使用及效益实现这些权利。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活动之间的明确界线是比较容易明确辨识的,然而在某些特定案例中,例如
行为人在实施挪用公款行为之后,若产生了
非法占有的意向,那么对这类犯罪的定性就可能会变得模糊不清。
从理论分析的角度来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区分集中体现于对此两种
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动机:
首先,贪污罪的主观意图在于非法占用公款,并且未曾规划归还的计划;
而挪用公款罪的首要动机则是暂时控制并运用公款,有意愿在未来进行偿还。
其次,在行为实施方式层面,贪污罪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比如侵吞、
盗窃、诈骗等形式,将
公共财产据为私有,因为行为人经常采取销毁、涂改文件、
伪造财务报告等手法,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察觉到公共财产已经遭受
非法侵占;
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特征则为擅自决定利用本单位公款,尽管有时候也可能采用一定的
欺诈手腕,但往往并不采取侵吞、盗窃、诈骗那样的手法。
就挪用公款案件而言,相关行为者通常会在会计账册上留下明显的痕迹,甚至还有可能保留
借条签证等等,也不会进行财务调整,因此只要对账目的核查就可以发现公款已被挪用的真相。《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
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