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二次创作亦被誉为再次创新,其主要特点在于占用已有著作物中的文字元素、图像元素、影视片段、乐曲乃至其他形式的艺术作品作为创作素材。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作品便可称之为“二次创作产物”。
值得注意的是,若以营利为目的,并在未经原创作者同意的前提下,按照复制、发行等操作流程来完成二次创作,即使原始作品仅有轻微调整,也将构成侵权事实。
另一方面,如果对于原作的引用只是极少量,并且未取得原作者授权,又或者未对原作品的实质内容作出修改,那么,您的二次创作有可能涉及到侵犯版权问题。
假如您对原作进行了大幅度的改编变更,甚至于您的创作作品中虚构或引用了大量的原作元素,然而没有得到原作者的授权允许,那么,您的所为就有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届时,原作者或许会向您追讨侵犯行为应负的赔偿责任。
鉴于创作的基础缺乏合法性,在此种状况下,即便经过二次创作后的作品具备一定的独立创造性,虽然同样构成侵权行为,但如若满足构成改编作品的条件,仍可以享有所对应的著作权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