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纠纷具体范畴是否涵盖民间借贷问题。
当借款合同涉及到民间借贷时,由于已经产生了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的借贷纠纷也可纳入到合同纠纷当中。
民间借贷在实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便是借款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借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当事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另行有特别约定。
合法的借款合同通常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借款类型、货币种类、用途、借款金额、利率以及借款期限与还款方式等。
尽管民间借贷也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类,但其并非借款合同纠纷的全部。
因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较多,因此从借款合同纠纷中独立出来称之为“民间借贷纠纷”。
这同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加工承揽合同中区分出来的原因类似。
尽管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存在相似之处,即双方均通过货币流转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两者在此处的区别在于,借款合同纠纷主要针对银行向企业或个体贷款事件,且该行为通常具有利息属性。
然而,民间借贷法则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借款行为,例如企业间、个人间及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活动,其中可能并不包含利息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