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侦查人员所出具的搜查笔录,您须进行相应的签署。
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搜查的具体规定如下:
1.搜查人身或者住所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必须以收集
犯罪证据,发现并抓捕
犯罪嫌疑人作为首要任务;
2.执行搜查的主体必须是具备严格资质的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任何个人组织皆无法超越职权进行搜查行动;
3.在执行搜查前,务必向被搜查人交付搜查证,这是侦查人员实施合法搜查的法律凭据;
4.在搜查过程中,被搜查者本人及其
家属、邻居或者相关的目击者皆需在场,确保搜查流程公开透明;
5.若为女性群体进行搜查,则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确保搜查过程符合人权原则;
最后,所有搜查情况均需详细记录为书面笔录,由侦查人员及被搜查者本人或其家属、邻里或者相关的目击者共同签署确认,
保证搜查结果真实公正。
其次,搜查是侦查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其主要内容是收集犯罪证据,发现并抓捕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罪犯或罪证的场所进行全面搜寻和检查的侦查行为即称之为搜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