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累犯”这个概念,顾名思义,是指那些曾经遭受过一定程度的
刑事惩罚并宣告结束后,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再度触犯并被法院裁定再次承担相应
刑法责任的罪犯。
2、从具体划分来看,累犯可以分为两个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的累犯;
另一种则是特殊的累犯。
(1)所谓的一般的累犯,是针对那些曾被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的罪犯,他们在经过了刑罚执行或获得赦免之后,如果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次
违法,必须接受再次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责任;
(2)至于特殊的累犯,则是指由于触犯特定的罪行而受到过刑事惩罚,在服完刑期满或者获得赦免过后,又再次犯下同一罪行的罪犯。
这类累犯包含两大
类别:
即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的累犯以及普通累犯,二者各有其特点与挑战。《刑法》第六十五条
【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