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案夫妻决定
解除婚姻关系并提起
离婚诉讼之前,若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变卖甚至故意毁坏家庭财产的行为,则可以向
司法机关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程序。
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慎重提醒的是,申请人应当在法院批准并采取
保全措施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正式提
起诉讼受理,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法院将有权解除相关的财产保全要求。
此外,在离婚诉讼的审理期间,一旦发现对方存在故意毁损、隐匿、转移或者变卖家庭财产等不良企图,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请求。
法院在接收到此类申请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也会敦促承
担保管被
保全财产责任的
当事人妥善保护和管理这些财产,防止其隐藏、转移、破坏或者变卖。《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