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需在执行款项划拨至行院库房并确认收到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申请人全额支付执行款项。
在此期间内,执行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在接到财务部门关于执行款项已到账的通知之日起的30天之内,顺利完成对执行款项的核定、执行费用的结算,以及向申请执行人发送领取通知及执行款项支付等所有相关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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