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中关于
婚后财产分配所作规定具有
法律效力,然而涉及到人身权利方面的条款则不宜采纳。
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获得的财富与婚前已有之物,男女双方法定拥有权包括各自所有、共通所有或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通拥有等权利均可进行明确约定。
此类约定须以书面文件形式表达,且应同时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其一,达成协议之时,参与双方皆具备必要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协议之中的每项意思表示均为真实无误,无任何虚伪
造假或受他人
胁迫等不正当情况;
其三,协议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章程和行政法令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违高雅道德风尚;
其四,协议之执行需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能对任何一方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