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起诉主张分割
夫妻共有财产的案件,原告
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方式如下:
首先,若
提出离婚之诉的一方
当事人的住所地位于被告所在地,则应向被告所在的地区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
其次,如果提出离婚一方的经常居所地位于被告所在地或本地,亦可向相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被告的实际居住地点与常住地址并不相符,或者被告目前身处国外或者正处于
拘留状态,此时,请求方当事人便可以向原告所在的地区的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于任何个人(例如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均应由被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倘若被告所在地与其常住地址不符,则应由
直系亲属的常住地址所在的区域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同样的,对于
法人机构或者其它组织发起的民事诉讼,也应按照这种规则来决定管辖法院。
如果在同一诉讼案件中涉及到多个被告住所和常住地址地处两个及以上的政府管辖区域的情况下,那么各个涉及的人民法院都享有鲜明的司法
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