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大队和派出所之间的差异有如下几点需要明确说明:
1.治安大队,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它并不能以自身名义对违反治安法规的人员做出治安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一权限必须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行使。
2.派出所则是公安机关作为派出机构在县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对轻微违法行为人处以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但如涉及罚金额度过高乃至拘留等严重情况,仍需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3.治安大队的设立初衷在于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睦,保障地方安全无虞,提升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同时也负责管理社会动态、户籍登记以及户口申请审核、人口统计等各项工作。
通常情况下,治安大队都由当地公安机关的高级领导亲自督管。
4.相比之下,派出所无疑成为了公安系统最基础的组织单位之一,同时也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分支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