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盗财物具备有效价格认证,则依据此认证认定其价值;
否则,如价格认证明显不合理,应依照相关规定委派评估机构予以定价。
2.在盗窃外币的情况下,按照盗窃行为发生时我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所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将其折算为人民币。
对于尚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则按盗窃过程中境内银行对该货币的中间价将其转换为人民币;
若无境内银行数据,可参考该货币在国内银行及国际外汇市场兑换美元的比率,结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推算。
3.当涉及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产遭窃时,若可以准确查明窃取物品的数量,则依此实际数量计算盗窃金额;
若无法查明具体数量,则考虑以盗窃发生前六个月的平均使用量,减去盗窃发生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来推断盗窃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正常使用期不满六个月,则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发生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作为计算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