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或者称之为再创作,它是基于已有的著作物,例如文本、图形、电影、音乐乃至其他类型的艺术作品,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演绎和创造。
以此产生的新型作品,我们便把它们称之为“二次创作物”。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类二次创作被用于商业利益考虑并且存在涉及到复制、发行等侵权行为的话,那么即便对原作品进行微小改动甚至完全原创,如果未得到原作者授权允许的话都将被认定为侵权。
如果不过度地依赖于原作,只是简单地使用了其中的少量元素,同时也未能得到原作者的首肯,那么即使对原作品的内核并无太大改变,这项二次创作仍有可能侵犯了原作品的复制权。
如果您对原作品做出大幅度改动甚至在新作品中大量摘取原作品素材,而且未经原作者授权,那么您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侵犯改编权。
更为严重的是,原作者或许会向您追索侵权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前期创意来源非法,所以在这个例子中,尽管二次创作后的作品具备一定程度的创新性,尽管也构成侵权,但却可能被视为改编作品,得以享受到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