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提起
离婚诉讼时,
当事人必须亲身到庭参加审理活动。
离婚诉讼涉及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因此此类案件要求双方均须亲临现场处理。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
依照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人
民法院有权对其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过两轮书面
传票的催促
传唤后,倘若仍无合理原因而拒绝参与庭审的,则可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
拘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