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房产的分配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倘若该房产为
个人财产,那么在分手之际无需做任何折让,所有权仍然归属个人所有。
然而若确认房产为夫妇共有的,便需要通过商议来决定权属的去向。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庭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有利于照顾子女、提供妇女权益保护以及维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做出裁决。
以下将详细探讨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形:
首先,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前签署了意向购买不动产合约,且以个人资产支付首付款,之后又经银行
申请贷款,直至
结婚后才由两人共用资金
偿还贷款。
当面临
离婚之时,有关不动产的归属须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妥善的协议,法庭有权依法宣判该
不动产权属为登记持有者,此时尚未偿清的贷款必将作为登记持有者的个人责任与义务。
其次,婚后由某位一方父母全额
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即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也会被理解为仅
赠予自己孩子的礼物,因此应被确认为夫妻中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分手时,这部分不动财产不得予以未分割。
最后,如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置的不动产,无论登记在何方子女名下,一旦认定为按照各自父母
出资比例共同拥有,除非有其他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就不应对这些不动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