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
根据医院针对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伤害,进行常规治疗所需的费用,依照正规凭据进行相应支付。
若结案后,当事人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治疗,则须以必要的治疗费用为准作进一步给付。
2.
误工费用:
若当事人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则其误工费需依据其由于误工而导致的可预见性固定收入来衡量计算;
但对于收入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区人均生活费用三倍以上的情况,遵循多得多付原则,按三倍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于所有在住院期间进行治疗的受伤或残疾人士,应当根据他们实际住院的时间长短来
赔偿伙食补助费用。
4.
护理费用:
若在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轮流护理,须提供医院的诊断书作为证明,对于应得到赔偿的护理费用亦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
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
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