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负债方明知自身应承担
债务却故意
拖欠拒不偿还,同时有意低价出售其资产时,作为
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负债方的上述行为。
在此过程中,拥有充分权利的债权人可以通过采取诸如放弃自己所拥有的债权、舍弃对债权的
担保,甚至将资产无偿地进行交换或变卖来减损其自身的
财产权益。
类似于此种不负责任、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例如透过延长已经过期的债权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也同样会被债权人视为可提出撤销请求的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