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然人的
姓名权、
肖像权以及声誉、荣誉受到了不法侵犯,其合理权益已经遭受了实质性损害时,有权利依法请求停止
侵权行为,恢复自身的名望和尊严,消除对自身形象和声誉的不良影响,同时还应该得到被告的真诚道谦与致歉,甚至在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
赔偿。
对于
法人来说,同样赋予了其保护自己的名字、声誉和荣誉的合法权利,并且规定的
处理方式与上述自然人的处理方式完全相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