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律师解答中,我们将为您详细阐述
监护责任终止的几种具体情况。
它们包括但不限于:
被监护人具有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失去了其应有的监护职责和能力;
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已经过世这样的状况。
具体而言,这些不同情形的描述均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三十九章关于监护关系终止事宜的规定。
正如下文中所明确指出,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监护关系将会自动结束:
(一)被监护人成功获得或恢复了其自我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失去了其应有的监护职责和能力;
(三)负责照顾的监护人或被监护人均已去世;
(四)法院依据法律判定监护关系已无需存在的其他特殊情形。
当监护关系终止之后,对于仍需监护的被监护人,他们将依照法定程序另行确认新的监护人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护。《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
人死亡;
(四)人
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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