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偿还过程中,如果选择偿还最低还款额,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被判定为非
逾期行为。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选择最低还款额度并未启动
债务消除机制。
相反地,为启动这种机制,客户必须使用循环信用。
在此基础上,会产生相应的循环利息。
具体来说,循环利息的收取与客户是否采用循环信用方式进行还款,或者是否采用预支现金操作有关。
若是使用循环信用偿还方式,或存在预借现金行为,都是需要支付循环利息的。
举个例子,假设在某一账单周期的最后还款期限之前,客户可以全额偿付掉所有消费账款,那么他在后续的刷卡消费过程中就可以享受到免息的优惠待遇,此时自然也就不会产生任何循环利息。
但如果在这个周期内未能完全按时偿还所有账款,这意味着客户正在使用循环信用。
根据相关规定,此时他当期的所有消费都将自消费发生之日的次日起开始
算利息,每日利息计收比率高达万分之五,直到全部偿还完毕。
同样地,如果客户选择运用预借现金功能,那么预借现金部分将无法享有免息待遇,会从提现当即起计收利息,每日利息计收比例同样也是万分之五,并且按月计算复利,直至还请为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