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财产投保人存心
欺诈地虚构保险标的时,其实质意图在于骗取约定之保险金额。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包含有形财富及与其相关的利益、人类的生命安全以及生理和心理健康等多个方面。
也就是说,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即是在签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
保险合同时,铤而走险地捏造并不存在的
担保对象,旨在未来可能出现的
保险事故中给自己创造有利条件,以此骗取预期中的保险金。
2.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享有利益者会对已然发生的保险事故编撰
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风灾、火灾等自然灾害带来的
损失程度,借此手段骗取保险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的明确规定,只有针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需担负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因此有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享有利益者便选择隐瞒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甚至篡改为保险责任之内的原因以达到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对于已经发生,并且给其自身带来实质性损失的保险事故,他们又倾向于扩大损失程度以获取额外的保险金。
3.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享有利益者可能会编撰从未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保险合约中所规定的诚信原则,也对保险行业的形象和信誉构成了极大的损害。
4.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可能故意不顾物质损失的后果,进行
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制造,其背后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保险金。
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图借助这种方式获得保险金,实在是令人深思和痛恨。
5.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投保人、受益人选择人为地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负面事件,进而骗取保险金。
这无疑是对保险行业公正公平原则的公然挑战,对广大受害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
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