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财政、财务属地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了审计管辖权的边界。
在实践过程中,倘若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权的范围存在分歧,则应诉诸于它们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进行最终裁定和确定。《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