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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如何确定管辖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如何确定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4-01 17:30:16 已帮助18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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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如何确定管辖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财政、财务属地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了审计管辖权的边界。
在实践过程中,倘若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权的范围存在分歧,则应诉诸于它们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进行最终裁定和确定。《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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