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长达十年内并无法产生自发失效的法律效力,即不能被视为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离婚可以分为两种途径实现:
其一为协商解决;
另外便是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以达到离婚之目的。
毋庸置疑,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法。
若双方能就有关离婚事宜、子女监护权及财产分配等方面以平等且互相尊重的态度达成共识,那么便可于自愿基础上双方均携带持有所需证件(如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以及明确详实的离婚协议),前往相对方户籍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正式并且合法的离婚手续办理。
反之,若是有关各方在上述关键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共识,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则有权向被告常驻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在此情况下,若夫妻之间的感情长期陷于不和睦状态,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之久,法律将尊重其真实意愿,视此情形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支持法院对离婚作出准许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