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妨碍
离婚资格。
在我国,离婚是自由的,因此,一方患者精神疾病并不会对另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权产生实质性阻碍。
如若因精神疾病导致
当事人完全失去
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或她将需要得到其亲属,例如父母或是其他
监护人的
代理才能参与到法庭审理过程中;
然而,如果患病者未完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那与一般的
离婚诉讼案便无二致,法官将会依据相关
证据来判断该精神疾病是否足以导致夫妇间
感情破裂。
根据法律权威解释,如果某一方在
结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患有精神疾病且婚后病情未能得以有效控制甚至持续发展,亦或在婚后才患上精神疾病却长期医治不见好转,这都可被视为夫妻关系已严重破裂,女方有权
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