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转让之后,
债权人本人或其委托人应以适当方式向
债务人传达信息。
此番
债权转让通知可采用口头、书面或是其他合适的形式,针对特殊情形,必要时还可以运用公示公告的手段。
然而重要的是确保此等通知能够有效送达至债务人手中。
根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若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债权转让事宜,则该次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可能性极为有限。
同时,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撤销问题亦有相关条款规定,即除非得到受让方同意,否则转让通知不
可撤销。
另据第五百四十七条所述,当债权被合法地移转给他人之后,收受之人有权获得与其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债权人本身所有者例外。
此外,收受人获取从权利的过程并不会因为该从权利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尚无实际占有而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