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触犯关于持有以及使用假币罪行的罪犯,根据
刑法规定,将对其处以最低三年至最高十年的
有期徒刑,同时附加或不附加于刑期之上的经济
处罚(
罚金)。
若涉及到金额巨大的情况,还可能被判处更长期限的有期徒刑(从而达到包含三年和十年两种
量刑标准),并且仍然会面临罚金甚至
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至于总面值高达3000元以上,或者货币数量超过300张之数,这将被认定为属于“
数额巨大”之列;
然而,当总面值突破10万元大关,或者货币数量达到了10000张这个庞大数字时,就应该划归到“
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了。
在涉及到持有及使用假币
罪名的判决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种
犯罪的具体对象只限于那些经由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发行的
伪造货币以及外币,并不涵盖那些经过擅自改变其形式或内容而形成的所谓“
变造货币”或是“外币”等。《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