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数罪并罚管制的上限规定,不得超出三年;
对于
拘役方面,其最长禁锢期限则不得超越一年;
而针对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未满35年的罪犯,
司法机关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为20年;
若总和刑期已达到或超过35年,那么对于罪犯的最高
刑罚亦不应超过25年。
值得注意的是,数罪并罚中必须依托以下四项原则:
1、并科原则,即将每一个
犯罪行为分别予以
刑事定罪与
量刑处罚,随后将各个刑罚累加计算,最终全面履行罚处。
2、吸收原则,即可在将每一个罪行分别进行
定罪量刑后,选取最为严酷的刑罚实施,而其他规定的刑罚则被此最为严峻之处罚所吸收。
此外,如果
罚金与
没收财产两项刑罚被合并处罚时,仅需执行没收
财产刑罚便可。
3、限制加重原则,即在分列每个罪行的刑事定罪与量刑处罚之后,依据最高刑罚作为基础,在数种刑罚的合并长度之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针对各个刑种分别采纳上述不同的原则。
事实上,我国的
刑法基于这些原则而设立,因此,整体上我们可以称其为混合原则。
数罪并罚,通常用于处理那些犯下两个或者更多严重罪行的罪犯。
具体来说,它通过对这些罪犯所犯下的各罪行分别进行刑事定罪与量刑处罚后,按照预定的准则与原则来宣告与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