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行政处罚中,只允许法律设立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措施。
然而,行政法规则有权设定除了人身自由之外的各类行政处罚。
具体来说,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1)警告和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
(3)暂时性地暂停或降低使用许可证、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4)禁止企业或个人在特定领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勒令其停止生产经营、关闭企业或者禁止从事特定行业;
(5)实施短期拘留;
最后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详细规定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