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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

1、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国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依法分配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亦可以依法确认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使用权,国家保障了其使用权及收益的应有权益;
同时,公有制单位在行使使用权的过程中,又肩负着相应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的责任。
2、依据国家法规,国有矿藏,无论是全民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都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开采,同样,公民个人也享有合法的采矿权。
国家切实维护合法的采矿权。
3、依国家法律,公民、集体所拥有的集体所有或者国有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都会受到法律严格保护。
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根据法律规范,由承包合同予以明确。
4、根据国家法规,国有矿藏、水流以及国家所有并根据法律规定归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均不得进行买卖、租赁、抵押或采取任何非法手法进行转让。《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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