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法定继承事宜,其生效时间与
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密切相关。
确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时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对于自然人而言,如能够明确其生命终止时间,则以实际上自然寿命终结之日作为
继承开始的标志。
其次是当自然人因为某种原因而下落不明,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该个体的死亡时间,这时应当以法院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的时间作为继承开始的标准。
再次便是当同一事件中涉及到多位U继承人无法准确判断死亡时间时,应依照既定的
法规予以推断出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即正式启动。
然而在实际情形中,可能出现存在C继承关系的若干人在同一事件中突然离世的情况,而且因无法确定他们的真实死亡日期且每个人还有其他的继承人在场,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假设无其他继承人者首先去世。
若他们均有为其他继承人,则可假定年龄较大的位于先去世;
若他们年龄相仿,则可认为他们之间并未发生任何形式上的继承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