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仅有一方签署的借据未必构成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
若借款事项涉及到以下特定状况的话,将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
债务用于家庭共同消费开支之用;
第二,债务用于一方开展生产运营活动时,但其经营所得用以满足家庭生活所需或是与配偶共享。
倘若另一方能证实该借据涉及的债务实际上并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支出,而是一方在日常家庭生活之外承担的负债,那么该笔债务应为该方个人的债务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