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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强制执行但钱收不回来如何做

张* 黑龙江-双鸭山 欠款追讨咨询 2026.01.17 07:08:04 320人阅读

进行强制执行但钱收不回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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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主动提供其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借助法院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和相关消费行为,比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信用卡也会受限,以此促使其履行义务。
(三)若被执行人当下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可执行财产,随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026-01-17 12:5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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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强制执行后未收回欠款,可采取以下举措:
-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提供隐匿、转移财产线索。法院会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如禁乘飞机、高铁,限制贷款、办信用卡等,促其履行义务。
-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发现其有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2026-01-17 11:1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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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强制执行后钱仍收不回,可配合调查财产线索、申请列入失信名单,无财产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解析:
当强制执行后款项无法收回,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提供隐匿、转移财产线索很关键,依据相关法律,法院有权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能有效打击逃避执行的行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能从生活和经济层面施压,促使其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17 10:1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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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钱仍收不回,可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一是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若能提供其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法院会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能有效打击被执行人的不当行为。
二是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限制金融贷款或办信用卡等,以此促使其履行义务。
三是若被执行人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建议申请执行人持续关注被执行人动态,积极收集财产线索,及时与法院沟通,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17 09: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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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强制执行后钱收不回,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很关键。若能提供其隐匿、转移财产线索,法院会对恶意逃避执行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还会追究刑事责任,这能有效打击被执行人的不当行为。
(2)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是重要手段。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像禁止乘坐飞机、高铁,限制金融机构贷款或办信用卡等,能从多方面对被执行人施压,促使其履行义务。
(3)当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保障债权人权益。

提醒:执行过程中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准确提供线索。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07:19:41 回复

解答如下,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或者直接向执行询问执行进度。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六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流程信息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公开,执行审查案件的裁定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布。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七条规定,北京市通过开通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实施案件的信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案件有关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审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依法公开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所处阶段等流程信息。执行审查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通过登陆北京审判信息网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查询所参与案件的进展与动态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一条规定,实行主动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制度,执行案件受理届满一个月、六个月(未结案)以及此后的每三个月,执行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及北京A移动平台主动向当事人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并与当事人进行互动交流。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二条规定,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统一的执行接待日,由各院执行案件承办人集中接待当事人。对接待及其处理的相关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入卷。各级人民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扩展资料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八条规定,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立案信息、执行人员信息、执行措施信息、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强制措施信息、执行款项分配信息、执行裁决信息、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结案信息(包括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等。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业务规范和执行立案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拍卖、变卖公告和悬赏公告除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在报纸及网络媒体上发布外,应当在北京审判信息网上发布。执行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限制出境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等信息。参照《北京市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第九十条规定,执行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执行还应当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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