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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债后向另一方追偿该怎么做

杨** 湖北-咸宁 夫妻债务咨询 2026.01.17 07:31:14 426人阅读

共同偿债后向另一方追偿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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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偿债后向另一方追偿需按步骤进行。确定追偿权基础是首要任务,如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一方承担等情况。

之后要收集证据,像债务合同、还款凭证、双方债务分担约定等,以此证明自己已共同偿债及对方应承担份额。

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和依据,力求友好解决。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应承担部分。

若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等方式实现追偿。

建议在追偿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协商时保持理性和冷静,若需诉讼,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6-01-17 13:0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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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共同偿债后追偿需先明确追偿权基础,像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一方承担等情况,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债务合同可证明债务的存在,还款凭证能证实自己已履行偿债义务,双方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则能确定对方应承担的份额。
(3)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友好沟通能避免矛盾升级,明确告知对方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及依据,争取和平解决。
(4)若协商无果,诉讼是有效的解决途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由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应承担部分。
(5)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追偿。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情追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7 11:4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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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追偿权基础,明确是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中约定一方承担等情形,为后续追偿提供依据。
(二)收集证据,如债务合同、还款凭证、双方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等,证明自己已共同偿债及对方应承担的份额。
(三)先与对方协商,告知其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及依据,尝试友好解决。
(四)协商不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五)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履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实现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2026-01-17 10:32: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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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追偿权基础,像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一方承担等情况。
2.收集证据,如债务合同、还款凭证、债务分担约定,证明自己偿债及对方应担份额。
3.先与对方协商,告知其应承担金额和依据,尝试友好解决。
4.协商不成则诉讼,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请求判决对方偿还。
5.若判决生效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冻结、划拨其财产。

2026-01-17 10:2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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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共同偿债后向另一方追偿,需先确定追偿权基础,收集证据,先协商,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有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一方承担等情形下,共同偿债人享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收集债务合同、还款凭证、债务分担约定等证据,是为了证明自己已共同偿债以及对方应承担的份额,这是追偿的关键。先与对方协商,以明确的债务金额和依据友好解决问题,是较为高效的方式。若协商无果,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进行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应承担部分,这是通过司法途径保障自身权益。若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可确保追偿得以实现。如果您在共同偿债追偿方面遇到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17 09:19:42 回复

案情: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后,生活一直不和睦,两人于2004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处理作了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有欠徐某5万元;欠王某3万元,共同债务共计8万元。其中欠徐某的5万元由赵某偿还,欠王某的三万元由郑某偿还。2004年8月,王某的债务到期,郑某按照约定主动偿还了该3万元借款。2005年2月,郑某突然接到的传票,原告是徐某。原来徐某的债务到期后,赵某仍未归还,经过多次催要未果之后,徐某将郑某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郑某连带偿还这5万元欠款。郑某认为双方已经离婚,并且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作了明确约定,约定这五万元应当由赵某偿还。因此认为徐某应当向赵某主张债权,而不是向自己主张权利。但是最终判决郑某败诉,她需要偿还该5万元借款。判决后,郑某即归还了徐某这笔借款。2005年6月,郑某向,要求赵某向自己归还垫付的这五万元欠款。郑某的依据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称:既然都判决郑某需要偿还这笔债务,那么就说明对这笔债务郑某是有法定偿还义务的,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没有得到的认可,是无效的。因此郑某现在也就不能再依据这一点向自己主张权利。而且现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也无力偿还。所以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结果: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债务承担分配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在向债权人履行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此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分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到底有效无效?如果有效,为何会判决郑某偿还徐某该借款?如果无效,又为何一审、二审都判决郑某胜诉,可以向被告赵某追偿?其实这一现象并不矛盾,郑、赵两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效力仅限于郑、赵两人之间,这一句话就可以解释上述疑惑和问题。首先,郑、赵两个人的约定,对两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然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协议离婚中,如果是判决离婚,会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先将共同债务扣除,剩余的部分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作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作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讲,将来实现债权的难度必然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之间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在解决了郑、赵两人约定的效力之后,本案三个的判决也就不难理解了。首先郑、徐两人之间的官司,因为郑、赵两人离婚时并未向债权人徐某通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对此明知并同意,所以认为徐某作为债权人不受郑、赵两人约定的约束,郑、赵两人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此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徐某可以向任一方主张自己的债权,郑、赵两人也应对此负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同时,在偿还了不该有自己偿还的债务后,郑某有权依照协议要求赵某偿还,主张自己对赵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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