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对方提出邀约之后,它具有被撤销的可能。
所谓“邀约”,指的是表达自己希望同潜在的交易伙伴缔结合同意向的一种行为表现。
而“撤回”则是一种在“邀约”尚未送达到对方之前,表达出不愿与其签订该合同之意愿的行为。
为了确保撤回的有效性,撤销的通知必须在“邀约”实际来到对方手上的时间点之前呈交给他。
换言之,撤销通知书必须与“邀约”同时、或者提前于其到达对方手中。《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