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一方名义办理了
抵押贷款之房屋,若在婚后依然保留该一方为所有人之登记信息,那么这类房屋在
离婚过程中将被视作登记方之个人资产,不在
离婚财产分配范畴之内。
然而,倘若在
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通过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进行了还款行为,那么在离婚之后,这部分共同偿还的费用则属于双方需进行分割之财产部分。
对于同时登记有双方名字的房产而言,其将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双方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他们可以选择通过
诉讼提出解决方案。
当夫妻双方面临
离婚问题时,需要遵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对于妇女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也应予以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在
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得到适当待遇,并且有利于双方生产与生活的需求,并且尊重
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以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的相关法律条款下,离婚过程中,家庭共有资产的分配方式由双方自行商议确定;
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则要由当地的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对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的优先考虑来作出最终决定。
而如果一方因为
抚养子女、照看老人或是帮助对方工作等而肩负了更多的义务,在离婚之时他/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另一方应当对此予以合理回报。
双方可协商具体实施方式,若达不成共识,由人民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对于那些由于离婚原因导致
财产损失的无过错方,他们同样有权提出
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