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某个
犯罪份子被判定应处以
拘役处罚时,其执
行权力将由负责
治安管理事务的公安机关就近行使。
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拘役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
刑罚方式,与其他相关概念如
管制存在显著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其严酷性和实用性上。
拘役由于直接对犯人的自由权过问,因此与管制在法律地位、适用对象范围、法院
使用权限等多个方面都有所不同。
同时,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制度,拘役也不能同
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等行为相混淆,它们有着各自独特的法律属性、适用对象、机关执行者、适用
法规依据、
执行程序、处刑期限等特点。
3、拘役是一种短期内
限制人身自由的
法定刑罚手段。
根据我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42条、44条及69条,拘役的惩罚期限一般为1至6个月不等,但若
数罪并罚时则不得超过1年;
拘役所受之刑期从判决开始实施之日起算,并且在判决实施之前已被
羁押的犯人,每1日将会被折抵为1日的刑期。
4、拘役作为一项由公安机关定点实施的刑罚措施,其执行地点通常较为靠近
拘留场所或犯人所在社区。《刑法》第四十二条
【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