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身为逝者的遗孀、子女以及双方有着
抚养关系的父母都享有老人
丧葬费的领受资格。
当
继承事业稳步展开时,首先遵循的是
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权益,他们通常是包含了已故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双方共有的父母。
假设在此类情境下,并未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那么财产分派的工作便将依照以下严格规定完成:
(一)顺位一:
配偶、子女、父母;
(二)顺位二:
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继承诉求正式开启之后,紧接着便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主持大局,而顺位二继承人则无权染指财富的分配。
若前两类的继承人全都未能就位,则由下一轮的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遗产事宜。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所提及到的“子女”并不仅仅局限于已婚生育的子女,同样囊括了未婚生育的以及
领养的子女,同时也包括与被继承人构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对于“父母”的界定,我们将其认定为包括生身父母、领养父母以及与被继承人构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至于“兄弟姐妹”的定义,它广泛包括来自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甚至可以扩大至同父不同母或同母不同父之间的兄弟姐妹,此外,还包括领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以及有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若被继承者的子女在被继承者之前离世,其遗产应交由被继承者的子女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若被继承者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者之前离世,其遗产则应由被继承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占有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不论如何,只要前任第一顺位继承人尚在人世,这些遗产都将由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