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楼下有人
高空抛物以致他人受伤害,负有责任者便是
侵权人身分的人物。
在经过仔细排查之后,如果仍然无法明确找出具体的侵权人,那么除可证明其本人非侵权人之外的建筑使用人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这些可能涉及到的
侵权行为的建筑使用者在付出了
赔偿后,有权对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物
追究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