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依照其与用人单位所签订之
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工作任务并执行
职务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
意外伤害同事者,该情况被视为职业伤害范畴。
然而,若非因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意外伤害工友的情况则不应列
入职业伤害范围内。
倘若确定为职业伤害,则应由雇主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险责任,而员工本身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