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与
二审程序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1.其所审理的对象截然不同,审判监督程序专注于对已生效且包含已执行完毕之裁决的再审查。
2.依申请启动该程序的主体也有所区别,只有最高人
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相对应的检察院等有权提起审监程序的申请;
至于二审程序,则赋予了
当事人(
被害人除外)及其
法定代理人、得到被告明确同意的
辩护人、血亲及被请求的
近亲属以及与初审法院处于同一级别且位于同地区的人民检察院等提请的权力。
3.申请条件相较二审程序更为严谨,审判监督程序的提出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只有在对已生效裁决有充足
证据及合理理由加以证明其确有错误时,方可依此程序展开审理;
而二审程序则只需通过合法的上诉或者
抗诉手续即可引发,并且,它的初审法院的上级法院都需严格遵循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是否设有法定期限亦有差别,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若欲将有罪判决改为无罪,原则上法定期限并未设有限制,即便裁决已执行完毕,亦可依法
申请再审;
然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5.最后,审理法院的层级规格也大不相同,依循审判监督程序审案的法院,既可以是裁决的初审法院或者上诉法院,也可以是任何提出审理请求的上级法院,甚至那些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初级法院;
但是,涉及到二审程序的案件,仅仅能由初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