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系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之临时性
拘役保障措施。
它主要旨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确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能够对尚未直接采取
逮捕措施或已被逮捕但需改变原有强制制裁方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管控,以便防范上述人员为规避侦查调查、
诉讼程序以及审判活动而试图逃避的行为,限期要求其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存相应
保证金,同时向其签发
保证书,以充分肯定并确保证书中所载明的随传随到、不予
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等承诺的有效性及可靠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