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的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破坏性行为的种类和
定罪量刑标准,即【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在
行为人故意实施干预或妨碍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以及航空器等交通器材的行为中,因其物料设备受损程度已达到了可能导致该交通器材出现颠覆、损毁的严重风险,但在此情况下并未产生重大的人身
安全事故或
财产损失,则此类行为将被视为
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处罚。
另据该法典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等相关行为后,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导致
人员伤亡、大面积停运、能源供应中断、火势蔓延等,那么行为人将会被判处更为严厉的惩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