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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指什么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指什么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3-30 11:00:08 已帮助27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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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指什么
缓刑制度也被称为暂时停止量刑,或缓量刑,即对触犯了法律且已经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具有犯罪事实、必须接受刑事制裁的行为人,先宣告其有罪,但暂时不对其进行量刑处理。
而后,将此案件交由特定的考察机关在一段特定的考验期限内,对此类罪犯展开全面详细的考察,同时根据他们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依法判定是否实施具体的刑罚措施。
对于本次事件中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问题,根据相关的犯罪条款,原本应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然而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积极采取了赔偿措施以表达其悔过之意,并表现出在宣判缓刑之后不会再度危害社会,因此,我们有条件地给予被告人一次重新开始的考察机会。
缓刑4年的含义即是要求被告人在这段时间内遵守相关规定,如若表现良好,则缓刑考察期顺利结束,原先判的3年也就无需再执行。
然而,在此期间如果被告人出现故意犯罪等恶劣行为,相关的法律流程将立即启动,撤销缓刑,并将嫌疑人立即收监,同时将新的犯罪行为与其先前的罪名进行审理,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若在这期间,犯罪分子未发生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则当缓刑考验期满时,原判的刑罚将依法被取消,并将此结果公之于众。
第77条明确指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若再次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另有罪行尚未判决的情况,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并对新犯之罪或新发现之罪进行法庭审判,同时对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定实际执行的刑罚。
而第69条规定,若一个人在判决宣告前曾犯数项罪行,除非被判处死刑或长期徒刑外,其他情况下均应在整体刑期中寻找一个合适的执行刑期,最高刑罚不得高于总和刑期,最低刑罚不能少于数罪中最高刑期,并在管制刑期上设置最高限制,不得超过3年;
拘役刑期上设定最高限制,不得超过1年;
在有期徒刑刑期上设定最高限制,不得超过20年。
如果以上数罪涉及到实施附加刑罚的情况,附加刑罚仍然需要执行。
同样,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若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管规范,或者违反了法院判决里的强制禁令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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